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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瑞臣与成安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臣,成安宾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瑞臣。被告成安宾馆,地址:成安县成安镇。法定代表人,刘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臣诉被告成安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臣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