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瑞臣与成安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臣,成安宾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瑞臣。被告成安宾馆,地址:成安县成安镇。法定代表人,刘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臣诉被告成安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臣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