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安翠与海南瑞卿商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安翠,海南瑞卿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125号申��执行人焦安翠,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瑞卿商务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解放军84908部队海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如下义务:(1)将位于某某处的房产总证登记在张琼才等19人名下,证号:XXX办理房产证至申请执行人焦安翠名下;(2)向申请执行人焦安翠支付案件受理费278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某某处的房产总证登记在张琼才等19人名下,证号:XXX办理房产证至申请执行人焦安翠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靳 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