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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王学勇、王胜武、王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王学勇,王胜武,王秀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艳玲,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王学勇,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高湾农场。被告王胜武,男,1963年10月8目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王秀珍,女,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高湾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玲诉被告王学勇、王胜武、王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原告均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了解情况,依据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拒收并且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立芳代理审判员  和冬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