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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成继、龙西荣等与孙启超、枣庄市三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继,龙西荣,孙启超,枣庄市三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5号原告张成继。原告龙西荣。被告孙启超(曾用名孙欢欢)。被告枣庄市三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培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继、龙西荣诉被告孙启超、枣庄市三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提供张继玉所有的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房产、马红云所有的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继、龙西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张继玉所有的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房产、马红云所有的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