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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与被告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工业开发区,(甫家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潘文生。委托代理人周琼,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松元头万华工业区厂房2栋501(仅限办公)(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月社区深坑观山路10号3楼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与被告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锦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