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林,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宁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清林,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余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都已年逾古稀。王某某的结婚的初衷是考虑老来有伴,可以相互照顾。但婚后发现余某某自私自利,王某某生病也不管不问。王某某认为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可能及必要,王某某后悔当初在对余某某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故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2、诉讼费由余某某负担。被告余某某辩称,王某某与余某某于2000年6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同居生活至今。后因余某某提出如果一起生活就要办理结婚手续,王某某与余某某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互相依存,互相照顾。2014年8月,王某某生病住院,王某某的两个女儿要求余某某与王某某分开,并更换了房屋的门锁,后经派出所的调解,余某某才得以进屋。2014年10月,王某某病好出院,王某某的女儿将王某某接到其家中,叫余某某回自己女儿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余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同居生活十多年,感情很好,且余某某对王某某多有照顾,余某某愿意继续与王庆文一起生活,并照顾王某某。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余某某于2000年6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同居生活至今,并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现王某某以双方年纪很大,各自需要儿女照顾,无一起生活的可能和必要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武警重庆市边防总队政治部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王某某与余某某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王某某以双方年纪很大,各自需要儿女照顾,无一起生活的可能和必要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婚姻问题双方应慎重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克服缺点,改正不足,这样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