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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后明诉被告张志恒、邓云龙、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明,张志恒,邓云龙,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王后明,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恒,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邓云龙,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杰,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明诉被告张志恒、邓云龙、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后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后明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