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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永明,周端堂与张应福,彭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周端堂,张应福,彭必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杨永明,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周端堂,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应福,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必莲,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与被告张应福、被告彭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负担。审判员  魏兴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