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永明,周端堂与张应福,彭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周端堂,张应福,彭必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杨永明,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周端堂,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应福,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必莲,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与被告张应福、被告彭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永明、原告周端堂负担。审判员 魏兴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