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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胡增有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路8号。法定代表人舒家武,南京市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南京市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胡增有,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胡增有未履行该局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浦口)餐(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胡增有已自动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胡增有在本院审查期间已自动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浦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洪 途代理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