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薛玉民申请XX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临执字第42号薛玉民,男,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卓里工贸区三圣庄村一组XX,男,汉族,住所地临猗县耽子镇柳村三组关于薛玉民申请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一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