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葛博、张瑛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钵鱼寨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博,张瑛,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钵鱼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葛博。申请执行人张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钵鱼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95号、050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葛博、张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钵鱼寨村村民委员会据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钵鱼寨村)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柒仟捌佰肆拾陆元(小写7846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潇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