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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745-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贾庄村。负责人于金彪,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闫德中,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十字港村。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健。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与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货款8056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吴健对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8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0748元,由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吴健负担,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因被执行人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吴健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厂房、土地系租赁使用,其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健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商品房屋等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仁和烁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临沂高新区宏成保温建材厂履行了5万元,就余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