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威与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刘威,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智慧市。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4号。法定代表人彭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诉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