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5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XX与高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5639号申请执行人许XX,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XX,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4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高XX现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且人在何处不明,后本院依法将高XX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高XX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XX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4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