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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与朱进明撤销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朱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云,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海,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明,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因诉被上诉人朱进明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彭 可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