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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邢贝贝与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贝贝,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贝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嵩,董事长。上诉人邢贝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贝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邢贝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