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邢贝贝与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贝贝,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贝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嵩,董事长。上诉人邢贝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贝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邢贝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