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赛某某、龚某某的欠款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赛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9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赛某某。被执行人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赛某某、龚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