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井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井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027号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伟。委托代理人马强。委托人理人王锋。被告王井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井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