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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春凯与汪清县新天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李春凯,男,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汪清县新天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刘宝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凯与被告汪清县新天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凯撤回对被告汪清县新���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春凯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