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尊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尊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尊际。委托代理人:王丙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洪洋。委托代理人:刘伟。再审申请人王尊际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徐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尊际申请再审称:1.苏C×××××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而涉案事故发生于2010年11月,故原审认定该车未经年检错误;2.苏C×××××挂车虽超过检验有效期,但年检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责不能成立;3.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超载拒赔,不能因此免责。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平安财险徐州支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王尊际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王尊际提交其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苏C×××××、苏C×××××的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苏C×××××车辆未超出年检有效期。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是有关人员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驾驶员驾驶车辆上路应随身携带两证备查,王尊际对此也是明知的,故王尊际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前已经存在,但并非系客观原因导致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不属于《民事诉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一审判决即(2013)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1日送达王尊际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王尊际最迟应于2014年3月11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现其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同时,王尊际提交的驾驶证及行驶证,亦不属于新证据,不能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再审期限的规定,因此,对于王尊际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王尊际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尊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