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岩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昌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岩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昌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岩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4567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121号5单元113室。法定代表人周海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孚兵,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昌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2760-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法定代表人张岫,该公司总经理。南京岩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南京昌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苏民终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岩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因被执行人南京昌厦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其他商业机会弥补申请人的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