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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钟仕维与冯忠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仕维,冯忠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仕维,男,l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仙霞(钟仕维之妻),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久社(钟仕维之姐夫),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忠新,男,l963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益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钟仕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仕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仙霞、高久社,被上诉人冯忠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冯忠新与钟仕维系邻居,双方房屋均位于旬阳县甘溪镇甘溪社区一组,冯忠新的房屋建于2003年,为三间三层砖混结构(第三层为二楼顶半间结构),房屋采用条形基础,有地梁、无圈梁和构造柱,各层均为现浇板,墙体均采用180厚红砖砌筑。钟仕维的房屋建于2012年,为四间三层结构,系在其旧址上重建而成。冯忠新与钟仕维家均属搬迁户,冯忠新与钟仕维家房屋的水平间距为0.68m,墙体之间水泥砂浆几乎填实。2014年1月22日,冯忠新委托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于2014年2月13日前往其房屋现场检查,房屋一层东北角窗右下角有斜向裂缝一条,长度0.9m、宽度2.3mm;一层北山墙有斜向裂缝一条,长度3.1m、宽度1.3mm;一层东北角地面有斜向裂缝一条,长度4.6m、宽度2.6mm,裂缝一直延伸到室外地面,总长度9.6m;二层东北角窗左下角有斜向裂缝一条,长度0.6m、宽度0.3mm。2014年2月27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4)建鉴字第01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认为,由于钟仕维房屋建成后的沉降过程中基底应力的扩散,影响了冯忠新房基的稳定平衡,从而导致冯忠新房屋东北角出现下沉受损,房屋的可靠性等级为b级;同时,建议对房屋墙体裂缝(长度为18m)部位加固维修,对地面采用插筋灌孔方法加固,加固费用合计l6600元。冯忠新为鉴定开支鉴定费5000元。后冯忠新、钟仕维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忠新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钟仕维赔偿冯忠新房屋维修费l6600元,鉴定费5000元,交通费、打印费合计300元。另,冯忠新房屋的第三层有不同程度的受损情况,二层、三层受损时间为2005年左右。原审认为,本案系涉邻房屋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冯忠新房屋受损是否系钟仕维房屋所致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冯忠新房屋受损问题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钟仕维房屋建成后的沉降过程中基底应力的扩散,影响了冯忠新房基的稳定平衡,从而导致冯忠新房屋东北角出现下沉受损,该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形式合法,可据此作为认定本案冯忠新房屋受损原因的依据。关于钟仕维辩称双方房屋所在地属滑坡地带及冯忠新房屋的受损时间均形成于2010年之前的问题,钟仕维提供的邻居王锋、钟仕刚及钟仕维家房屋的照片、政府治理滑坡的警示通知仅能证实案涉房屋所在地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其无法证实冯忠新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其与冯忠新房屋受损间的关系,钟仕维从中铁十九局调取的冯忠新家房屋照片仅能证实案涉房屋第二、三层受损时间形成于钟仕维现有房屋建成之前,无法证明冯忠新房屋第一层东北角部位(鉴定意见书所涉位置)的具体受损时间,综上,冯忠新方的证据相较于钟仕维方而言,具有一定的证据优势,钟仕维方未能完成其相应的举证责任,故钟仕维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经鉴定人员现场勘察,冯忠新一、二层房屋受损处裂缝总长度为18.8m,其中二层东北角窗左下角有斜向裂缝长度为0.6m,该裂缝形成于钟仕维房屋建成之前,其责任应由冯忠新自担,余下房屋受损(鉴定意见书所涉位置)责任应由钟仕维予以承担,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房屋修复方案较为合理,应予采纳。冯忠新主张的房屋维修费、鉴定费,尚属合理,应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100元;打印费,因其票据形式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仕维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冯忠新房屋修复费用16600元、鉴定费5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1700元。二、驳回冯忠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钟仕维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冯忠新房屋出现裂缝,是因房屋所处位置地质结构、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差、基础不牢固、设计不当和外界动力因素所致,其房屋一楼裂痕出现在上诉人房屋修建之前;2、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建鉴字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所依据事实片面不客观、鉴定意见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冯忠新答辩称:1、上诉人对鉴定有异议,但在一审放弃重新鉴定;2、原审判决认为“冯忠新一、二层房屋受损处理缝长度为18.8m,其中二层东北角窗左下角有斜向缝长度为0.6m,该裂缝形成于钟仕维房屋建成之前,其责任应由冯忠新自担。”该认定与鉴定书勘查记载不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3、上诉人认为房屋处于滑坡地带等与本案无关联;4、受损房屋二层、三层贴有封条的裂缝不在鉴定范围,且有证据证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证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冯忠新提交的8张照片、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更正说明、鉴定费票据、钟仕维从中铁十九局调取的冯忠新家房屋照片20张、原审法院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线项目经理部五工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房屋勘验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钟仕维相邻冯忠新房屋建房,在房屋沉降过程中基底应力的扩散,影响了冯忠新房基稳定平衡,导致冯忠新房屋受损,经鉴定结论认定,冯忠新房屋出现裂缝与钟仕维建房有因果关系,而钟仕维虽对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冯忠新房屋受损系因地质结构、房屋工程质量差和外界动力因素所致,故钟仕维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9元,由钟仕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代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