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锦荣、张锦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锦荣,张锦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锦荣。被申请人张锦华。代理人张美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锦荣与被申请人张锦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锦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锦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锦荣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张锦荣负担。审判员 朱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