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付义祥诉赵佟峰、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义祥,赵佟峰,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付义祥,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大沙河村*组。被告:赵佟峰,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源达彩钢钢构公司业主,现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被告: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华丹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呈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南街综合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冯利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贲春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钱岩松,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义祥诉被告赵佟峰、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盘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了解,原告付义祥目前处于昏迷状态,意识不清。原告母亲已向本院提出确认付义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赞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