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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辛涛与王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涛,王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93-1号原告辛涛,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1********。被告王钰林,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工作单位鱼台县烟草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2********。原告辛涛与被告王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鱼台建行(账号62×××69)和鱼台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610001839487)的存款、工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钰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原告辛涛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