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北法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海斌与乔钦青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斌,乔钦青,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斌,男,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乔钦青,男,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张小燕,女,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斌与被执行人乔钦青、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钦北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乔钦青在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在需要扣划相关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乔钦青在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乔钦青在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1000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帐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帐号:20-733501040003270),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