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与万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余执民字第28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周敏。被执行人:万春,职业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余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50000元,利息12397.13元,罚息33.01元,律师代理费56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7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姚支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宁波荣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万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依法送达了房产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该房产评估报告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7幢505室的房产带阁楼及车库[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国用(2008)第0967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严联江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卓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