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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冉旭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92号罪犯冉旭,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3960元(一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12月2日分别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176号、(2013)三刑执字第3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冉旭考核期间月均消费较高,而财产刑履行较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