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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新疆西部经济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财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部经济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财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新疆西部经济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29号新大科技院6号楼214号。法定代表人:朱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财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5层5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芳,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部经济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财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西部经济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13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71.1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樊永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