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李 家 锋人民陪审员 孙 喜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国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