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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盛业与唐留周、邓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盛业,唐留周,邓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林盛业,经商。被执行人唐留周,经商。被执行人邓秀云,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留周、邓秀云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与价值53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