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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