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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明玉与孙兆江等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玉,孙兆江,刘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玉,男,1956年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兆江,男,1964年出生,汉族,淄博电线厂宿舍。被执行人:刘同娟,女,1963年出生,汉族,系孙兆江之妻。本院(2006)周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兆江、刘同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兆江、刘同娟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明玉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1368号民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