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姜全顺与阮少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全顺,阮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93号原告姜全顺,个体。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少军,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全顺与被告阮少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全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全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姜全顺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韩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