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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