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