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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娄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娄某甲。委托代理人霍凤芹,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娄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凤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2012年曾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及拘留,被告不仅输光家中存款,还欠下巨额赌债。虽然被告保证痛改前非,不再赌博,但2014年开始,被告又多次谎称加班而实际去赌博,夫妻间为此争吵不断,导致双方感情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分开居住,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历经六个月,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娄某乙、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娄某甲与李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娄某甲认为,被告李某甲于2012年涉赌并欠下赌债后,向其作出不再赌博的保证,其看在家中老人及孩子的份上相信了被告,并帮被告归还债务,至今尚未还清。但2014年开始被告又涉赌,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7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出于与被告好好协商考虑而撤诉。之后双方也商量多次,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收到诉状后,曾给其发过短信,表示愿意改正,请求其原谅,希望能挽回婚姻,但实际上被告没有改变。因被告李某甲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表、警情受理告知单存根、(2014)张开少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结婚已十五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近年来,原告因被告的一些过错行为与之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夫妻关系,但鉴于被告有悔改之心,且婚生子尚未成年,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心与呵护,原告应考虑给予被告改正自己过错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和孩子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娄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