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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吴秀玉与赵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玉,赵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玉,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庆军,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莘县。本案在执行吴秀玉与赵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9432.4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