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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K8栋。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1号。法定代表人:邱宇,董事长。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监理服务费258810、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执行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