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彬,农行安岳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邓江,农行安岳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姚权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宽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晓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香利,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兴芬,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权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29612.34元及利息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对前款被执行人姚权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540.31元,申请执行费344.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姚权生、邓宽勇、王晓华、王香利、邓兴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