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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淮北开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开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开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冯继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开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214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泰安兴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261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