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游云龙、周勇全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1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3月21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与文某某(另案处理)在桃源县漳江镇聚众赌博2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下同)298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在桃源县漳江镇萝坪村唐某甲家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游某某负责组织赌博人员,周某某提供骨牌,文某某负责放哨,当晚抽头渔利5000元;2.2014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同样分工,再次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参赌人员19人、抽头渔利24800元。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游某某、周某某平时在居住地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对所居住地影响不大,再犯罪风险率低,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文某某、唐某甲、龙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董某某、张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伍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桃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追缴决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本案线索来源,抓获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29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瑜人民审判员 李元平人民陪审员 李亚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