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瑞初、刘梅红与许文云、许文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云,许文明,无锡驰洋电气有限公司,无锡方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谢瑞初,刘梅红,刘博闻,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云,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明,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驰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文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方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文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瑞初,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闻,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小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明,女,汉族。许文云、许文明、无锡驰洋电气有限公司、无锡方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尹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