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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母某某诉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母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魏某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