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中天花园X号楼一单元X室房屋一套腾交并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其婚生女毛若蘅自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毛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中天花园X号楼一单元X室房屋一套腾交至申请执行人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婚生女毛若蘅自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2000元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7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