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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赖xx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X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XX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芳草园11幢一楼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向一名揭阳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勃龙伟哥”等性用药品若干盒后,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转手出卖,从中牟利。2014年12月4日1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赖XX时,在其店内查获“USAVIAGRA”12盒、“勃龙伟哥”5盒、“双效伟哥”5盒、“中华牛鞭”4盒、“美国伟哥王”4盒、“九加九“5盒等药品。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九加九”、“勃龙伟哥”、“USAVIAGRA”、“中华牛鞭”等药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及药品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函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赖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赖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