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奶龙诉胡乃善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奶龙,胡乃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奶龙,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竹管垅。被告胡乃善,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竹管垅原告王奶龙诉被告胡乃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奶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胡乃善已偿还欠款,原、被告之间已无经济纠纷,现原告王奶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奶龙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恒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