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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滕州市奥宇泡沫加工厂与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滕州市奥宇泡沫加工厂,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洪绪村。负责人:赵厚平,厂长。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肖可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奥宇泡沫加工厂与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奥宇泡沫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1534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冬云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孙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