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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尹某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