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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国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140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97年11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伦爱民,女,1973年1月30日生。被申请人:黄国彦,女,1976年9月8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国彦驾驶的豫A6XZ**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蒋小娜的现金10000元及蒋小娜的长城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国彦驾驶的豫A6XZ**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