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人民医院与赵娜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人民医院,赵娜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书亭,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娜,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人民医院(简称市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娜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书亭、刘亚,被上诉人赵娜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7日,赵娜娜因腹疼入住市医院,医院诊断为急性结脓性阑尾炎伴穿孔,其他诊断为晚孕,并于2月8日进行阑尾切除术,赵娜娜于2月17日出院。赵娜娜出院后手术切口日渐红肿并渗液,切口感染裂开,又于2月28日入住市医院。院方完善各项检查,在局麻下进行清创缝合术,赵娜娜于3月11日出院。同年4月10日赵娜娜因腹背疼痛,有早产的迹象,再次入住市医院。因病情严重于2013年4月11日转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简称徐州附院)。经徐州附院诊断检查为消化道穿孔,宫内死胎、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腹腔少量气体,后于4月12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黄脓性液体约1000ml伴恶臭,腹腔内表面脓苔附着,右侧附件区一大小约10×6cm大小脓肿,表面坏殂。行剖宫取胎术+右侧卵巢浓重剥除术,术后监护治疗,手术花费10余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出院。在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华政(2014)法医医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赵娜娜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市医院的阑尾切除术后引起的感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责任度酌情为50%-60%。另查明:赵娜娜住院期间,花去门诊及住院费用168351.3元。另支付司法鉴定费1137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市医院在赵娜娜的医疗检查护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抗感染治疗方面存在不足,致使被鉴定人二次感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市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市医院对赵娜娜的后果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医疗费168351.3元、误工费4375元(62.5元×70天)、护理费6825元(97.5元×70天)、营养费1400元(20元×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0元×70天)、交通费1300元、鉴定费11370的55%。赵娜娜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市医院赔偿赵娜娜医疗费168351.3元、误工费4375元、护理费6825元、营养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1300元、鉴定费11370的55%,即104895.04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赵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5.5元。宣判后,市医院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抗感染存在不足,负有医疗过错的认定,与赵娜娜的病情不符,市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建议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赵娜娜答辩称:原判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市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娜娜因急性结脓性阑尾炎入住市医院,后伤口二次感染,造成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164048.25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娜娜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市医院的阑尾切除术后引起的感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责任度酌情为50%-60%,一审据此判决市医院承担赵娜娜各项损失的55%,即104895.04元并无不妥。市医院上诉称,一审据以判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赵娜娜的病情不符,市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但无充分的理由及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上诉人淮北市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